在职读研请长***
清朝的官员可以请长***吗?
首先回答你的问题:
不知道你说的长***是多少时间。在清代,除了春节三天固定***期。上元旦、元宵、中元、冬至等节日放***18天,每年休***共五十多天。 不过丧***可长达3年。可皇帝批准的话有探亲***,那也是几月以上。地方官每月可自己给自己放***。
病假。京官、外官有疾病可以告***,外官和京官汉官立即开缺离职,京官满官六个月后开缺离职。病愈起复后,或回原来衙门、原来省份候补,或归吏部铨选补班,经铨选补用。
事***。满、蒙、汉军旗人官员因故出京,需要告***,除路途时间(视目的地远近而不同)外,***期不得超出4个月。京外汉官遇省亲、侍亲、修墓、迁葬、娶亲等事务,可以告***,除路途时间(视目的地远近而不同)外,***期不得超过4 月。事情过后销***,仍返本衙门、本省供职。
首先,病***,这是清朝官员常用的理由。
病***也没有确切的时间,像我们一样需要提前说明请两天或者一周,他们的病***会一直持续到身体好了为止。凡批准后的官员,自请假之日起,便算自动解职。只要身体有问题的话,就可以一直休息了。
第二,“终养”。
简单来说就是家有父母,如果他们年事已高需要照顾,这时你就可以向皇帝告***。因古人有着这样的传统,这种***期一般都是被允许的。但如果你此时身负重任或有其他要事在身,则可能会因故推迟。
第三,事***。这个是最难请的。
为了详细说明什么样的事情才值得被批准***期,他们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条分缕析的告诉你什么样的人有资格请事***。这些资格包括你身居什么样的官职、任职有多长时间,而且什么样的理由对应的***期为多少天这些也都有着具体的规定。
清朝官场由于有回避制度,上了级别的官员一般都是外调,不在本地做官,一旦在任时家里有了什么事,需要本人回老家的,近的几百里,远的几千里,一来一回光路途就半年八载的,能否向朝廷告长***呢,答案是可以的,只是稍有限制,当然,这里请长***和回家丁忧是两码事,丁忧是解职回乡三年,请***是在职空档一段时间。
《大清会典事例》记载,清朝官员告***的程序,这里分京城官和地方官,从二品以上的京城官需要亲自向皇帝打报告,请皇帝批准,从二品以下的京城官向自己上级打请***条,再转到吏部呈给皇帝批准;从二品以上的地方官,亲自向皇帝打请***条,需要由同僚出具证明,比如总督请***,巡抚验明实情后开证书,从二品以下的地方官,逐级交到督抚后,由督抚转到吏部,吏部酌情批准备案即可,特殊职位的需要另交给皇帝批准。
官员请***,无非两种,一种是事***,一种是病***,先说事***,官员需要回家结婚的、探望父母的、修坟迁墓等,可以请***,但有条件,任官10年以上的,有回家祭祖资格,任官6年以上的,有回家省亲资格,其他原因请***的,要任官3年以上才行,如果是父母重病或者急事,能4个月内往返到任的,可以开***,超过5个月时间的,就要开缺,意思是停职,也有特殊情况的,比如康熙时期的刑部尚书王士祯,他请***时间长达半年,本来是要开缺的,康熙很宠信他,特例不必开缺。
王士祯,顺治进士,康熙时官至刑部尚书。
另一种是病***,官员在任时生病了,可能当地医疗条件达不到,需要到省城、京城,或者回乡治病的,这种情况请***就没有限制了,没有任官多少年、请***多长时间的限制,以治好病痊愈为准,但是一旦请病***,就意味着即日起开缺,停职了,个人档案在吏部报备,等病好了后再向朝廷申请复职,一般会以开缺品级复职,在这是城八旗官员较汉官有个特权,就是在京城的八旗官员请病***的,6个月内不用开缺,超过6个月才开缺。
雍正是个很勤奋的皇帝,自己只要身体无恙,常年工作不休息,他对下面的官员管理也很严格,特别是请病***的官员,《清世宗实录》记载,雍正发现有些官员只是小病,就要请***回乡疗养,其实是回老家纵情声色,于是他下令,患病的官员先到本省治病,由督抚向皇帝呈报痊愈情况,如病加重,再行处理,如病得以控制,不许准***回乡,而且一旦发现督抚或同僚舞弊,全部严办。
最新劳动法对在职期间患精神病的员工请病***最多可请多长时间?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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