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恒星

在职读研签合约好吗

恒星 07-27 16
在职读研签合约好吗摘要: 我跟A公司签合约,外派到B公司工作,B公司发年终奖,我有份吗?在职期间单位要我们签规避协议,如何能将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离职不算?我跟A公司签合约,外派到B公司工作,B公司发年终奖,...
  1. 我跟A公司签合约,外派到B公司工作,B公司发年终奖,我有份吗?
  2. 在职期间单位要我们签规避协议,如何能将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离职不算?

我跟A公司签合约,外派到B公司工作,B公司发年终奖,我有份吗?

可以的。

首先你有在A公司任职打卡考勤的记录,所以你是在A公司上班的。如果你在A公司任职,但是签署的是B公司的合同,那很有可能是AB公司有劳务派遣的合作,所以你跟A公司提出离职是可以的。

第二,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跟B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但是要注意看下企业是否有其他违规操作,比如没给你合同就是违规操作,你可以根据第一你不知情,第二没给合同,申请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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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劳动仲裁请注意收集证据,以下是需要收集的证据:A.微信截图(必须截上带有微信号码的那一页,防止换头像,证据作废。)B.在职期间的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记录 C.在微信上跟A公司的人套话,类似为什么当时没有提前告诉我签合同是跟B公司,还有为什么没有把合同给我,只要他承认你不知情且没给你合同,那赔偿金是比较好拿到的。

以上,希望能够帮到你。

在职期间单位我们签规避协议,如何能将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离职不算?

【撑死胆大,饿死胆小】不要被公司的不合法规定给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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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死】,是很多奇葩公司的奇葩领导常用的伎俩,总是让员工签订一些单方面的协议,不签,就找各种理由挤兑,或是让你走人,在这里我的一贯的做法是,只要这些规定,是违反法律的,怎么写都可以签订

记得上个月,公司一个员工离职,按照老板和员工签订的合同,无论提前多久辞职,照样扣除工资的50%,除非劳动合同到期,从表面上看,这个合同,没有什么问题,确实是员工违约,但是这个员工很理智,啥也不说,直接带着合同到了劳动局,劳动局找到企业,刚开始看老板还很理直气壮,拿出合同给劳动局看,最后劳动局说,怎么写是你公司的事情,劳动法,永远比你公司的制度大,违反法律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所以在我们工作过程中,面对很多奇葩的企业让签订的各种无平等条约,在其本身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即使签订了,也不会有什么问题,那么在企业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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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严禁在同行业工作,否则追究违约责任,【纯属吓人的】

离职后禁止在同行业工作,开玩笑的吧,不过也确实吓到了一部分胆小的人,试想,多少专家级的人才,都是在同行业,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才成为专家的,如果同行业都禁止去了,那么以后还有那么多的专家吗?如果这种合约成立,那么从事管理的人,是不是说离开后,管理也不能干了?所以这种合约,纯属单方面的霸王条款,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离职后禁止从事行业原岗位相关工作,还不如直接说不让工作算了

我见过一个办公室主任,每个人离职后,都签订的有,禁止从事行业相关的工作,当时我也毫不犹豫的签订了,行业相关是什么意思,比如你做的是房地产,那么是不是说,所有行业,你都不能干了?所以签订这类型的合同,管理者就是自欺欺人,目的就是吓唬那些比较胆小,而且没有法律意识的人

【保密协议】,我想这个大部分从事行政的,都签订过

关于这个协议,很多人说企业没有给保密费,其实即使这样,我们离职后,也不能去泄露企业的核心机密,这个是我们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比如企业的客户群,产品定价等,就是说企业的核心机密,我们不能泄露,至于一些不属于机密性的东西,是可以转为己用的

比如你在企业,学到的管理方法等,这类型的,是转化为自身的技术了,离职后,企业又没有支付我们保密费,是单方面的,这类型的,我们到一个新的企业,去推行,也没有什么不可以

综上,当我们遇到企业的这种行为,首先不要慌,不要有抵触情绪,只管签订就好,不合理的,法律不会支持,如果有担心,可以电话免费的法律援助热线,每个地方都要肚饿,我们可以先咨询律师,而后在决定是否签订

按照您的描述,单位让你们签的规避协议实际上叫《竞业限制协议》,这个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培训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按照上述法律条款,企业让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是有义务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离职以后);如果企业没有履行支付的义务,那么劳动者也可以不履行保密的义务。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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