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教唆,不构成教唆犯的情况
被教唆犯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有哪些情形?
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指教唆者实施了足以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的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
对于“没有犯”, 《刑法总则问题专论》提出了四种情况:即被教唆人拒绝了教唆者的教唆;被教唆人虽然当时接受了教唆者的教唆,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该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当时允诺实施教唆者所教唆的罪,但实际上实施的是其他犯罪;教唆者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所教唆罪的故意,即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但在具体认定的过程中,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否包括“被教唆人接受教唆而实施了被教唆之罪,但尚未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
我国有学者指出,以下两种情形也应当纳入独立教唆犯的范围:“一是被教唆的人在教唆者的教唆之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该犯罪行为停止于犯罪预备形态或者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二是被教唆的人在教唆者的教唆之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被教唆的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未遂或者自动中止犯罪。”
刑法之所以规定在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下,教唆者仍构成独立教唆犯,是考虑到教唆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和教唆者的人身危险性,而对这种行为定罪处罚;而“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之罪,但没有犯罪既遂”则实际上是一种共犯教唆犯的未遂形态。因此,对于“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之罪,但没有犯罪既遂”,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第23条关于未遂犯的规定;而“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关于独立教唆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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