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夜校财政培训心得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财政补助如何处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3条的要求,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我自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合作社每个人的初衷不一样,我是有三个铁杆兄弟,一起商量的,一位杭州朋友,两位我老家的,大家共同出资,根据出资多少占去一定的股份比例,合作社,合伙创业,大家一定要够信任,不然还是别干的好,赔了大家心里没怨言,赚了红利一起分,我主要以种植养殖主,前面合伙主要种植花椒50亩左右,现在经过优化,移栽还有30多亩,后面养牛,养羊,种药材,我个人独自投资,提前都证求了他们的意见,老家就是地多,几百亩地等着我去开发,只差资金,毕竟农产品赚钱比较慢,至于镇府补贴,坚决不要,好几次镇里找上门,提供无息***啥的,没要,自己有多大肚子吃多少饭,赚赔都是自己的,如果破产解散,赔的都是我们自己投资点钱,如果有两***,合伙人肯定要根据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带兄弟们不挣钱没关系,再弄个债务就不好看了吧,我是农业人,创业还是要脚踏实地,特别是农业,更是如此,很多时候现实很残酷,困难远比你想的多,如果破产,首先要做的就是资产清算,反正很麻烦,可以去工商局咨询具体步奏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后,此前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
7月12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明确此类情形下,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的清算方式及划转去向。
根据通知,财政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两部门明确,《暂行办法》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行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适用《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清算组应当计算其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
两部门规定,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同时,因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的,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转产转业。
此外,涉及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划转的,清算组应当将划转情况反映在清算方案中,并将清算方案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相关财务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移交工作。
什么叫励耕计划?
励耕***是经***院批准,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基金会由中央财政从中央***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教育助学的项目。
该项目***取逐年申请的方式,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资助范围与对象包括公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
为实施“励耕***”,中央***公益金共安排3亿元资金。
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作为该***的试点地区,分别有2208名、2927名、15028名、3948名中小学老师受到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该******取逐年申请方式,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资助范围和对象为全国公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以及中职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
其中,重点资助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
新疆巴州博湖县博湖中学民族贫困教师海日古丽脸上在2011年11月28日露出笑容。经过公示,她和该校11名贫困教师成为中央专项***公益金“励耕***”首批资助对象。
2011年11月28日从新疆***尔自治区教育厅获悉,中央专项***公益金“励耕***”在新疆正式启动试点。
此次国家共安排1.5亿元资金,专项资助新疆家庭经济困难教师1.5万人,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2012年春节前,资助金将发放到受助困难教师手中。
财税[2008]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网上为什么查不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881335.com/post/33894.html发布于 12-06